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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锋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日 贵阳刑事律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佛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锋(又名刘剑锋),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都昌县徐埠镇徐埠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顺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松明,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锋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锋及其辩护人胡松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0月26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刘建锋窜到顺德市陈村镇旧圩清溪湾一路15号晏兰秀租住屋内行窃,后被晏兰秀发现,被告人刘建锋恐晏兰秀报警,便产生杀死晏的念头。被告人刘建锋拿起屋内的哑铃,趁晏不备朝晏的头部猛砸多下,致晏倒地死亡。被告人刘建锋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又用菜刀将晏兰秀的尸体肢解抛弃于顺德市北滘镇三洪奇太保大鱼塘和三洪奇大桥桥下水道里。后被告人刘建锋将哑铃等物丢弃,并将晏兰秀的三星牌600手机一台、宝丽金vcd机一台和影碟、唱碟十三张(共价值人民币1385元)盗走。破案后,追回上述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家属。经法医鉴定,晏兰秀符合被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建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刘建锋辩称当时其由于思想混乱,没有及时抢救晏兰秀,但其没有杀死晏兰秀的故意。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建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检举揭发两起抢劫案的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6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刘建锋窜到顺德市陈村镇旧圩清溪湾一路15号晏兰秀的租住房内行窃时,被晏兰秀发现,被告人刘建锋唯恐晏兰秀报警,遂产生杀死晏的念头。尔后,被告人刘建锋乘晏兰秀不备之机,拿起晏房内的一个哑铃猛砸晏的头部多下,致晏倒地死亡。被告人刘建锋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又用菜刀将晏兰秀的尸体肢解,并将肢解的尸体抛弃于顺德市北滘镇三洪奇太保大鱼塘和三洪奇大桥桥下水道里。后被告人刘建锋将哑铃等物品丢掉,并将晏兰秀的三星牌600型手提电话一台、宝丽金vcd影碟机一台和影碟、唱碟共十三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385元)盗走。破案后,上述物品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家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园规的证言、辨认照片,证实其于2001年10月25日在湖南省老家与在顺德市陈村“富宝酒店”做坐台小姐的妻子晏兰秀通过一次电话后,就没有晏的消息了。其遂于11月3日上午,赶到顺德市陈村镇旧圩清溪湾一路15号租住房内,发现房内的墙上、被子上有血迹,而晏的衣服及vcd影碟机等物品不见了,经询问与晏兰秀一起做坐台小姐的王彩虹(真名袁娟)及王的丈夫刘建锋、老乡欧阳想如等人,也不知晏的下落后到北滘公安分局报案。其同时提供了购买三星牌600型手提电话、宝丽金vcd影碟机的收据。经其辨认,确认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的vcd影碟机、13张影碟、手提电话及充电器、蓝白相间的纤维袋就是其与妻子晏兰秀的物品。
  2、证人欧阳想如的证言,证实于2001年10月31日中午,其与朋友刘建锋玩时,询问与刘妻子一起在富宝酒店做三陪小姐的晏兰秀有否上班后,将晏兰秀几天没有上班的情况告诉晏的丈夫李园规。后与李园规在李的租住房内发现墙壁及床铺上都有血迹,但已找不到刘建锋夫妇,遂与李园规报案。
  3、证人胡细胡、李四平、李向红、肖仙梅的证言,证实他们于2001年10月30日上午,在三洪奇太保梁家街15号附近的鱼塘边发现一个金黄色头发、已发臭的女人人头部浮在鱼塘的水面上,后报警。
  4、证人袁娟的证言,证实其在顺德“利舞台酒店”做三陪小姐时,曾用过“王彩虹”的化名,后与晏兰秀在“富宝酒店”做三陪小姐。2001年11月3日中午11时许,李园规曾问其是否见他妻子晏兰秀,其答没有后,就与丈夫刘建锋乘车回江西了。回江西时,刘建锋带着一台vcd影碟机、几张影碟、一台淡红色的三星牌手提电话,并说是刚买的。回江西前,刘建锋曾到晏兰秀的租住房内玩过三次。
  5、证人袁荷珍的证言,证实其女儿袁娟及女婿刘建锋于2001年11月3日回到江西老家时,带回来一台vcd影碟机、几张影碟和一台红色的三星牌600型手提电话。
  6、证人刘剑瑞、刘苏琴的证言,证实2001年11月22日晚21时许,袁娟的母亲袁荷珍将一台正面红色、背面灰色的手提电话交给刘苏琴。到第二天下午17时许,袁荷珍叫刘苏琴要回这台手提电话,并交给公安人员。
  7、证人黎燕芬的证言,证实2001年10月26日,其在陈村百花商场销售大号、小号各一个旅行箱子,一个是武夷牌、另一个是南翔牌。
  8、证人朱展明的证言及110指挥室接处警情况,证实2001年10月26日上午九时许,民警朱展明在陈村公安分局“110”指挥室上班时,接到一名说普通话的女子的报警电话,称在百花广场名典咖啡厅门口有人打架,有一人头部被打伤,要求警察和医生前往。其即通知巡警队的陈健焯等民警到现场,但没有发现有人打架。后朱展明拔打报警的手提电话,是一个说普通话的男子接电话,说那女子坐车去大良医院了。
  9、证人周志伟的证言及收据,证实2001年10月27日,一名外省男青年拿着一台三星牌600型手提电话,到其的“新讯电讯商店”换了一个褐红色外壳,并开了一张号码是13690700417的神州行校园卡,买了一条蝴蝶灯天线。
  10、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取赃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2001年11月22日晚,在江西省都昌县徐埠镇将犯罪嫌疑人刘建锋抓获,并在刘的睡房内搜获涉案的蓝白间条纤维袋、vcd影碟机、vcd影碟。同时经过做思想工作,刘建锋的岳母袁荷珍交出了涉案的红色三星牌600型手提电话一台。经审讯,刘建锋交待了其盗窃财物被事主晏兰秀发现后,其怕事情败露,于是将晏兰秀杀死,继而肢解尸体的犯罪事实。

  1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01年11月22日对被告人刘建锋的睡房进行搜查,并扣押了涉案的宝丽金vcd机一台、vcd影碟五盒、vcd唱碟五盒、摩托罗拉和三星手提电话充电器各一个,纤维编织袋二个(其中一个大的蓝白相间、红色边、一个小的红、白、黑三色、白色边)及黑色封面笔记本一本。
  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三星600型手提电话(带充电器)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50元、宝丽金带扩音vcd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0元、vcd影碟、唱碟13张,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5元,合计价值为人民币1385元。
  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顺德市陈村镇清溪湾一路15号被害人晏兰秀的租住房内,现场的床上、棉被、枕头、浴巾、窗帘上和地板上遗留有点状血迹;房内的墙壁上、电视机的布上、凳子上遗留有点状喷溅血迹等。现场提取掌纹三枚、指纹十七枚、菜刀两把、带鞘水果刀一把、商标两张、黑色绳带两条、女式手袋一个。
  14、顺德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根据对被害人晏兰秀的头部、尸块各部分、尸块各断面进行详细的检验、分析,被害人晏兰秀符合被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15、广东省公安厅的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对在顺德市北滘镇三洪奇太保大鱼塘和三洪奇大桥桥下水道提取的怀疑是被害人晏兰秀的头颅、躯干、双上肢及双下肢与晏兰秀父亲晏田牙、母亲袁秀根的血纱进行dna检验,结论是:无名女尸与晏田牙、袁秀根符合亲子关系。对现场的床板上,棉被,枕巾上,电视丝巾上,卧室梳妆台上的毛发,墙壁上,一、二、三楼楼梯扶手和梯级及转角处的血迹进行dna检验,结论是:经九个str位点检验,现场所提取的血迹为同一人所留,均与257案(晏兰秀)尸块肱骨检材的基因分型一样。
  16、陈村公安分局刑警队的证明,证实被害人晏兰秀在陈村清溪湾一路15号四楼租住的出租屋是单扇木门,该门的门锁可用硬卡从门缝插入将门锁插开。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晏兰秀、被告人刘建锋的身份情况。
  18、被告人刘建锋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刘供认其于2001年10月26日上午九时许,到顺德市陈村镇旧圩清溪湾一路15号晏兰秀的租住房门口,用身上的一张神州行手提电话充值卡将木门插开,进入房内卧室企图盗窃vcd机及手提电话。后晏兰秀回来发现其在卧室的卫生间里,其骗晏说进来看电视。尔后,其担心晏把事情说出去影响其和妻子的声誉,便拿起房内的一个蓝色铁哑铃,朝正在梳头的晏的后脑打了三、四下,晏侧身倒在床边的地上,头部流出很多血,并溅到其脸上和胸部衣服上,而且流到地上,哑铃也有血。晏兰秀用虚弱的声音叫其帮叫救护车,其拿晏的三星牌手提电话给晏打电话,晏对着电话说她头部被打流了很多血,叫马上派救护车过来,在名典咖啡屋那里。晏打完电话后又叫其将她扶到下面去等救护车,但其扶着晏不让她下去。过了二分钟,晏就说不了话了。这时,晏的手提电话响了,其拿过来听到是一男警察问刚才打电话的那个女子在那里,其回答说出租车送到大良医院去了。过了二十分钟,晏兰秀就死去了,其就把晏拖到卫生间里,然后用一条毛巾擦干净地上的血迹,并清洗自已脸上的血迹,同时将身上沾有血迹的外衣脱下洗干净后,拿到阳台上晾起来。衣服晾干后,其穿好衣服,拿了晏的钥匙关好门,回到其住处。当天傍晚6时许,其到陈村百花商场买了一大一小二个蓝色旅行箱子,用钥匙打开晏的房门,在一个煤气灶上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把晏的衣服脱光后,用切割、剁等方法,把晏的尸体肢解为头部一块、手和躯干一块、双腿为四块,并将尸块放进二个旅行箱子里,把头部及晏的衣服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接着用水冲洗菜刀、卫生间及其身上的血迹,把菜刀放回原处。后分别租乘摩托车、汽车将晏兰秀的尸块分别抛弃于顺德市北滘镇三洪奇太保大鱼塘和三洪奇大桥桥下的水道里。然后返回晏兰秀的租住房内将晏的全部衣服、玻璃杯、电吹风筒、电剪子、晏的身份证、结婚证等物品放进一个纤维袋里,把哑铃、钥匙和烟灰缸放进一个塑料袋里。后将晏的vcd影碟机、手提电话和充电器、十三张影碟都放进vcd机盒子里,就走出出租房,并将二个袋子扔到楼下的一个垃圾箱里。过了二天,将晏的手提电话换上一个红色外壳,还买了一张充值卡。11月3日,带着晏兰秀的vcd影碟机、手提电话、影碟,与妻子袁娟回到都昌老家。经辨认,确认5号相片的人就是其所杀害的晏兰秀。其还指认了杀死被害人晏兰秀并肢解尸体的现场、位置,抛弃尸体、物品的现场、位置,用于装尸块的旅行箱,作案工具菜刀以及盗窃被害人的手提电话和充电器、vcd影碟机、影碟、纤维袋等。
  被告人刘建锋辩称其当时由于思想混乱,没有及时抢救晏兰秀,但没有杀死晏兰秀的故意。经查,被告人刘建锋进入被害人晏兰秀的租房企图盗窃vcd影碟机和手提电话,但被发觉后,担心被害人将事情说出去影响其和妻子的声誉,而持哑铃猛击被害人的头部,且不让被害人下楼等救护车,以达到其杀人灭口的目的,继而将被害人的尸体肢解并抛尸,故被告人刘建锋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关于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检举揭发了两起抢劫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刘建锋所检举揭发的两起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均不属实,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凶残,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建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抢劫罪。但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相关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看,被告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而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杀害的行为,其行不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建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农金华
代理审判员 唐 燕
人民陪审员 王 昌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