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海市某检察院就全某等八名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的家属焦急的找到了刘仍安主任律师,聘请其为李某的辩护人 检方指控:被告人全某等人多次经事先共谋,利用其担任快递公司业务操作主管、业务操作组长及业务操作员的职务便利,采用人为的将邮件计费重量改轻的方法,共同侵占公司应收运费:其中全某、李某等六人共同侵占公司财产20余万元,其余二人共同侵占40余万元。检方对李某的建议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庭审中,刘仍安主任律师针对检方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了精辟的辩护意见: 1、《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犯罪金额的依据。因为该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是被害单位自行编制的,不是原始证据,真实性值得怀疑,计算损失数额时也未考虑被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客户的优惠。 2、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单位遭受了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且无证据证实所谓人为的将邮件计费重量改轻的具体对象及来源,仅凭李某在侦查人员提示下所作供述不足以认定。 3、李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悔罪表现好,社会危害性小,故应适用缓刑 4、。。。。 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刘仍安主任律师的辩护意见也表示赞同。 法院充分注意到刘仍安主任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于2009年2月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当天,李某及家属喜出望外,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诚挚的向刘仍安主任律师表示感谢。(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