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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构成抢劫共同犯罪获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1日 贵阳刑事律师  
 张某不构成抢劫共同犯罪获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张某与徐甲某、徐乙某、蔡某(未成年人)四人是好朋友,经常在一起玩,出入KTV等高档消费场所。一天,他们有人提出没有钱花,怎么办,另一人出言去抢劫金店,得到了其他人的赞许。于是四人时分时合几次到街上对几家金店进行了踩点,张某均参与了踩点。但张某认为那些金店太小,认为要抢就抢大店。过了几天,徐甲某等人叫张某到邻县去踩点,看是否有大的金店下手。某日,张某一人就去了邻县踩点。而徐甲某、徐乙某、蔡某三人则仍在当地城区街道漫无目标的遛街。当经过某金店时(较小的金店),徐乙某指着该店说:“这店怎样?”徐甲某说:“可以”。蔡某附和“行”。三人简单地分了工,徐甲某负责用仿真手枪对着营业员掌控局面,徐乙某负责用锤子砸玻璃,蔡某负责用袋子装柜台内的金银首饰。三人一番分工后蒙面进入了金店,实施抢劫。不到三分钟时间他们抢走了价值约27万元的金首饰。出店时徐甲某用“枪”对内喷辣椒水,三人出店驾摩托车逃走了。而此时张某仍在邻县踩点,对他们三人的抢劫行为毫不知情。他们三人也没有告诉张某。过了两天,徐甲某说到省城去玩玩,问张某愿意一起去不。张某答应了。他们两人到了省城之后,在街上,徐甲某叫张某在路边等下他,他有点事就来的。张某等了一会,仍不见徐甲某来,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徐甲某说就在对面的当铺内。张某来到当铺发现徐甲某在与店老板进行黄金交易(金首饰在之前已被徐甲某溶化成了金块)。当时张某没说什么。在回来的路上,张某问徐甲某是不是做了一单(怀疑他们实施了抢金店)。徐甲某没有作声。三个月之后,张某等人在KTV吸毒时被公安查获,从而侦破了此起金店抢劫案。大部分黄金被追回。检察院意见:检察院认为,张某与徐甲某等三人构成抢劫共同犯罪。徐甲某是主犯,其他人是从犯。理由是他们四人都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且事前已有合谋并进行了踩点;事后抢劫得逞后,张某又和徐甲某一起销赃。律师意见:张某不构成徐甲某等三人的抢劫共同犯罪。张某只单独构成抢劫的预备。理由是:徐甲某等三人属“实行过限”行为。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原本张某等四人是有共同抢劫金店的犯罪故意,都进行了踩点。但因张某主张抢大店,故前面踩点的几个小店均放弃了作案。当张某一人去邻县踩点大店时,徐甲某等三人没有通知张某或征求张某意见情况下,三人单独对涉案金店(属小店)实施了抢劫,超出了张某的犯意。且事后销赃时,徐甲某事前和事中都没有告知张某去省城是去销赃。交易时,张某只是怀疑徐甲某是做了一单,但具体不知作了哪一案。所以张某不应对徐甲某等三人的抢劫行为负责任。张某之前有抢劫的犯意并进行了踩点,是为实施抢劫作准备,故张某单独构成抢劫罪的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院处理结果:根据《刑法》263条规定,犯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劫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徐甲某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12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