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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日 贵阳刑事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粤高法刑四复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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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友平,男,1966年6月8日出生,畲族,文化程度小学,福建省霞浦县人,农民,户籍地(略)。1998年7月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2年8月17日被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友平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彩菊、陈细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中中法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友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6年6月初,被告人雷友平与被害人陈良雄等人合伙经营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乐社区隆昌路的星星美容美发中心,经营中产生矛盾。2006年6月17日下午5时20分许,雷友平在东升镇悦胜一路同乐市场附近与陈良雄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雷友平拿出尖刀刺中陈良雄腹部,陈良雄逃至同乐市场附近的一间IP电话超市内,雷友平也随后追进该店内,后被他人赶出门口逃离现场。陈良雄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确定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阙某锋、阙某寿证言证实,“阿平”、阙某锋、陈良雄、康华均系星星发廊的合伙人。证人阙某寿还证实,2006年6月17日下午5时许,其与陈良雄到IP电话超市打完电话后,在返回星星发廊途中,“阿平”与细弟一起冲了上来,“阿平”持刀往陈良雄身上刺去,接着,陈良雄就往IP电话超市跑,“阿平”在后面也追进了IP电话超市。后其见救护车来了。阙某寿辨认出雷友平就是案发当时拿刀捅伤陈良雄的“阿平”。?
2、目击证人黄某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时20分许,其在粥店见一名身穿青绿色衣服的男子(经辨认为雷友平)追着一名身穿白色衬衫的男子,当追至粥店旁边时,雷友平就用刀捅刺白色衬衫的男子,并追至中国电信超市内,后其见该名男子从中国电信超市的洗手间出来,腹部流血,倒在门口,雷友平就向同乐市场方向跑去。?
3、目击证人邓某明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时许,其在东升镇同乐市场启明商店处看见一名脸上有一道疤痕、平头的男子(经辨认为雷友平)拿着一物件向一男子腹部捅去,接着,被捅的男子跑进IP电话超市内,被告人雷友平便拿着小刀随后追进IP电话超市,后被捅的男子从IP电话超市出来,并倒在门口处。?
4、目击证人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时20分许,其在东升镇昌兴商店处见一名平头的男子(经辨认为雷友平)从同乐市场附近追着一名男子进了IP电话超市内,后雷友平被IP电话超市的老板赶了出来后便往同乐市场走了,随后,见被追的男子走出IP电话超市躺在地上,且腹部有血迹。?
5、目击证人肖某锋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时8分左右,一名男子(被害人)到其经营的东升镇南通通信商行打电话,共打了6分钟,后被害人就离开商行,约2分钟,被害人护着腹部再次到其商行大叫救命,接着,另一名男子(经辨认为雷友平)手持匕首追到其商行说对方欠了他的钱,其即叫该男子离开商行,并随后打电话报警及拿毛巾压住被害者的伤口。
6、目击证人黄某胜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时许,其在东升镇同乐市场启明副食店门口处,见三名男子并排一起走过来,边走边说话,突然走在左侧的脸部有些疤痕,平头(经辨认为雷友平)的男子拿出刀来朝中间男子的腹部捅了一下,中间的男子马上向IP电话超市跑去,而雷友平在后面追。后见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证人黄某胜还证实其见到被捅的男子腹部有血流出来。?
7、目击证人张某清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见到雷友平用刀捅伤了一男子。当时其见到三个人一起搭着肩走过来。?
8、证人陈某容证言证实,星星发廊的合伙人之一叫“阿平”,联系电话13824467173。案发当天下午,其听说陈良雄被伤害了。
9、证人兰某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广州江高镇一发廊的老板(雷友平)二、三天前离开了广州去中山,老板说在中山市与别人合伙开一间发廊,但资金周转不好。?
10、证人何某韶、周某畅证言证实,其二人合伙经营东升镇星星发廓,后将星星发廊转让给一个福建省霞浦县叫“阿平”的人。证人周某畅还证实, “阿平”曾打电话给其说,与“小丰”合不来,准备再将发廊卖掉,“阿平”叫其帮忙介绍买主。6月17日下午,其听“阿丰”说,他舅舅被“阿平”捅伤了。?
11、证人吴某傅证言证实,2006年6月18日,其听“阿平”说他打了星星发廊的福安人。?
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雷友平持刀追刺被害人的现场情况,经雷友平一审庭审中辨认无误。?
13、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陈良雄上身所穿T恤右下方有一2CM长的破裂口,断端纤维整齐,右侧肋弓处第八、第九肋软骨断端整齐,膈肌上创口、肝右叶贯通创,创缘整齐,创腔内均无组织间桥,创壁均光滑,符合锐器作用所致。结论为,陈良雄系由锐器作用右胸腹部致肝右叶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4、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网通IP电话营业厅内地面可疑血,检出一男性人血,且该处血迹极强力支持为死者陈良雄所留。?
15、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雷友平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16、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证实雷友平的身份情况。?
17、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书》证实,1998年7月1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雷友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2年5月17日减刑释放。?
18、被告人雷友平对伤害被害人陈良雄致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9、公安机关审讯雷友平的录像资料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友平因与他人经济纠纷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雷友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论罪应判处其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合伙经营发廊纠纷引起,实属事出有因,且在案发后其家属又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万元,可给予从宽处罚,故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中中法刑一初字第98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雷友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填?
代理审判员 陈志翔?
代理审判员 胡晓明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曾银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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