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违章停车贴条罚款多少?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3日 贵阳刑事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1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尔肯?艾散,男,1983年3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洛浦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洛浦县库拉曼力居民区2巷8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8日被羁押,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库瓦尼,男,1987年8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洛浦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洛浦县杭桂乡皮切克其村174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8日被羁押,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男,1986年5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洛浦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洛浦县库拉曼力居民区2巷1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8日被羁押,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穆合塔尔?艾散,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洛浦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洛浦县库拉曼力居民区2巷8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8日被羁押,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艾合麦江?艾尔肯,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洛浦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洛浦县商业路5巷16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8日被羁押,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述五被告人翻译人热依汗,中央民族语文翻译局翻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2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尔肯?艾散、努尔麦麦提?库瓦尼、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穆合塔尔?艾散、艾合麦江?艾尔肯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尔肯?艾散、努尔麦麦提?库瓦尼、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穆合塔尔?艾散、艾合麦江?艾尔肯及中央民族语文翻译局翻译热依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艾尔肯?艾散、努尔麦麦提?库瓦尼经预谋后,于2006年7月3日13时许,由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库瓦尼、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穆合塔尔?艾散、艾合麦江?艾尔肯伙同肉孜托合提?艾合麦提江、艾麦尔阿吉?卡斯木、伊力亚斯?伊敏尼亚孜(均另行处理),到本市朝阳区八王坟地铁站附近的路边,将王某(女,21岁,北京人)挎包内的摩托罗拉牌V188型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50元)1部盗走。

        二、被告人艾尔肯?艾散、努尔麦麦提?库瓦尼经预谋后,于2006年7月8日13时许,由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库瓦尼、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穆合塔尔?艾散、艾合麦江?艾尔肯伙同肉孜托合提?艾合麦提江、艾麦尔阿吉?卡斯木、麦麦提艾力?艾散、伊力亚斯?伊敏尼亚孜(均另行处理),到本市朝阳区八王坟地铁站附近的路边,将王某(女,22岁,哈尔滨人)挎包内的联想牌P608型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700元)1部盗走。

        三、被告人艾尔肯?艾散、努尔麦麦提?库瓦尼经预谋后,于2006年7月8日18时许,由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库瓦尼、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穆合塔尔?艾散、艾合麦江?艾尔肯伙同哈里木热提?吾不塔力(另行处理)在本市朝阳区双井立交桥附近的路边,将吴某某(女,25岁,北京人)挎包内的TCL牌2188型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80元)部盗走。五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赃物均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尔肯?艾散、努尔麦麦提?库瓦尼、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穆合塔尔?艾散、艾合麦江?艾尔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冉、王?、吴晓芬的陈述,证人陈谦、刘海林、王经验、李海峰、付永科、哈里木热提?吾不塔力、艾麦尔阿吉? 卡斯木、肉孜托合提?艾合麦提江、麦麦提艾力?艾散、伊力亚斯?伊敏尼亚孜等人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尔肯?艾散、努尔麦麦提?库瓦尼、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穆合塔尔?艾散、艾合麦江?艾尔肯目无国法,为牟私利,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所窃物品价值数额较大,五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尔肯? 艾散、努尔麦麦提?库瓦尼、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穆合塔尔?艾散、艾合麦江?艾尔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库瓦尼、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穆合塔尔?艾散、艾合麦江?艾尔肯归案后均能坦白交待所犯同种罪行,故对四被告人均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艾尔肯?艾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库瓦尼、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穆合塔尔?艾散、艾合麦江?艾尔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尔肯?艾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8日起至2007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库瓦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8日起至2007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阿卜力克木?托合提阿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8日起至2007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穆合塔尔?艾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8日起至2007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艾合麦江?艾尔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8日起至2007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宪杰

二OO七 年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孙海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