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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大学生等公交被捅伤 捅人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贵阳刑事律师  

广州女大学生等公交被陌生人捅伤

10月7日晚9时许,女事主刘某(22岁,广西人,金钟横路某公司的实习生)下班后在广园中路公交车站候车时,突然被1名男子从身后捅伤腰部。随后事主被送往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事主反映,并不认识嫌疑人,日常生活中与他人也没有发生过矛盾纠纷。案发后,白云警方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办案民警经过走访调查,确定嫌疑人为一名20多岁的男子,作案后往广园西路方向逃离。16时许,民警将段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匕首1把。犯罪嫌疑人段某落网后初步供认:案发当晚,其在公交车站逗留,因周边环境太嘈杂,觉得心中有气,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女事主后逃跑。目前,犯罪嫌疑人段某已被白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捅人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