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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犯罪处置的反思与探索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8日 贵阳刑事律师  


当代社会中,在校大学生犯罪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且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尖子生”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根据1990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就意味着剥夺了触犯刑律的大学生将受教育的权利,那么二者之间受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呢?从高校方面而言,触犯刑律的大学生在思想道德方面已经存在严重的问题,而且是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可想而知肯定是不符合大学生的道德要求,对这样的学生当然应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大学生而言,要完成学业的首要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人身自由,以满足自己参加学习完成学习任务的基本需要。触犯刑律的后果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3、有罪但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第一种情况将导致大学生被剥夺人身自由,当然无法继续完成原来的学业,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也是高校理所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第2、3种情况对大学生的学习也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否也应该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是值得商榷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都知道监狱里的罪犯还可以上函授或远程教育,难道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大学生就不能继续完成学业了吗?触犯刑律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大学生丧失了继续在校完成学业的客观条件,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触犯刑律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而只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大学生,不应被高校所抛弃而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对于这些大学生,高校、社会以及司法机关应从珍惜人才、培养人才的角度,尽可能维持其大学生的资格,这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各地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试行的“暂缓不起诉”制度给予了触犯刑律的大学生改过自新、服务社会的机会。各地检察机关的“暂缓不起诉”制度大致可表述为: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针对不同情况,有选择性地对有帮教条件和具有可塑性的初犯、偶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可相对地作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暂缓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的延续,改变的只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期限和程序,类似于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实施“暂缓不起诉”很大程度上是从触犯刑律的大学生角度出发,使高校尽可能保留其学籍,让其在校继续完成学业,从而不至于失去在正规大学受教育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