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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8月4日 贵阳刑事律师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苍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益贵,无业,住苍南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4月7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益贵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益贵及其辩护人施孔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9日晚6时许,被告人许益贵受杨宗宝委托带口信给被害人王某(系杨宗宝妻子),并邀请其到苍南县灵溪镇半岛大酒店一起吃饭喝酒。当晚9时许,被告人许益贵将醉酒后的被害人王某送至灵溪镇江湾北路假日宾馆,登记入住8805房间后离开现场。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益贵为将被害人王某遗忘在车内的包和衣物送还,再次来到假日宾馆8805房间,趁被害人王某醉酒后失去意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检测,被害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益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林某、许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温州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dna比中告知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旅客住宿登记簿、假日宾馆住宿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益贵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奸醉酒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益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益贵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益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崇彬

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

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允伟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