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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后未婚妈妈诉求抚养2岁女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7日 贵阳刑事律师  
一90后女子与他人同居生育一女,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一年后女子告上法院诉求抚养女儿。近日,广西平南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09年6月在打工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同居生活,于2010年生育一女儿,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清明节前,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决定将女儿送回被告家中由被告父母帮助照看,自此至今女儿一直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原、被告则继续在南宁工作。2012年5月底,原、被告因为争吵开始分开居住生活,但当时双方没有就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过协商处理。自2012年5月底至今,原告没有支付过小孩抚养费。现原告工作月收入约2500元,被告工作月工资3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孩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被告从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所生育的小孩属于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保护、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现在小孩已年满2周岁,在与原告分开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与祖父母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感情,也适应了其所生活的环境,如果改随原告生活,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会有所影响,而且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基本相同,因此,小孩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