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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的工作要引入社会调查机制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9日 贵阳刑事律师  

  最高检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今天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的工作中,要引入社会调查机制,调查内容包括残疾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残疾程度、人身危险性以及权益诉求等,作为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重要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介绍,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院也已开展了包括残疾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审查逮捕调查评估实践探索,并取得了积极实效。“我们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参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开展审查逮捕工作中,必要时可进行社会调查,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建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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