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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模式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日 贵阳刑事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概念。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一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是新时期出现的司法现象,如何对其进行科学定性及研究,不仅关乎司法效率,还关乎司法公正。
  当前国内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概念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一是认为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认为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模式。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三种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模式:
  一是以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自行和解之后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进行确认;
  二是办案人员组织和解模式;
  三是第三方负责,就是专门的民间调解机构或者是与当事人有关的单位、学校、邻居、社区等。
  公诉阶段审查机关的职责主要有三项:
  一是决定某案件是不是适用刑事和解;
  二是监督和审查和解过程中和解协议的内容有无违法的情节;
  三是决定是否接受和解协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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