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犯罪类型
刑事案例
刑事文书
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法律文集
刑事动态
犯罪类型
刑事案例
刑事文书
刑事法规
刑辩指南
犯罪状态
刑事审判
罪名分析
刑罚分类
自首知识
刑事证据
强制执行
文章详细
逮捕的条件和批准机关
发布时间:
2016年1月23日
贵阳刑事律师
一批准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 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贵阳刑事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贵阳刑事律师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贵州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