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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一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贵阳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砦牙乡拉隆村达陆屯253号。因本案于2008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窜入天扶华庭1910房进行盗窃,盗走现金1 170元;盗走东芝satellite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5 950元;盗走德之杰dsc630型数码照相机一台,经鉴定价值740元;盗走软包装极品芙蓉王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560元;盗走蓝硬盒黄鹤楼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160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韩志领”、“阿凡”“韦中区”(具体情况均不详,另案处理)窜入天扶华庭1910房进行盗窃,盗走被害人徐某某现金1170元;盗走东芝satellite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5950元;盗走德之杰dsc630型数码照相机一台,经鉴定价值740元;盗走软包装极品芙蓉王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560元;盗走蓝硬盒黄鹤楼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160元。2008年7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龙永庆(另案处理)再次窜至本市芙蓉区长岛路天扶华庭小区欲实施盗窃,被天扶华庭物业公司保安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7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窜入天扶华庭1910房盗窃其财物的事实;2、证人龙某某、雷某某、罗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盗窃的事实经过;3、抓获经过;4、价格鉴定书,证明被盗财物的价值;5、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6、监控录像资料;7、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8 580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30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钟 浩
人民陪审员 曹建棋
人民陪审员 陈时红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