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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2月14日 贵阳刑事律师  

武志勇故意伤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21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志勇,男,25岁(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平遥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平遥县襄垣乡郝洞村吉祥街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志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武志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志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武志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武志勇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志勇撤回上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西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 黄肖娟

代理审判员 郑文伟

二○○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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