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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退全部赃款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年1月5日 贵阳刑事律师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一面吸收公众存款,一面再对外发放高利贷,从中赚取利息差,这事看起来平常,其实已触犯了我国法律。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1997年至2001年间,习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再对外发放高息贷款,累计向30户群众吸收存款339500元。案发后,习某于2011年4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目前已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支付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鉴于习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全部赃款,故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