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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用飞信诈骗钱财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4日 贵阳刑事律师  
帅气不是自己错,用错地方就是错。2013年1月1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帅气来骗取离婚女钱财的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陈兴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陈兴林(化名)系80代年生人,长得很帅气,但无正当职业,整天游手好闲,并养成了上网聊天的习惯。一天,在网上看到可以通过手机飞信和陌生女孩子聊天,即可以骗取感情又可以骗到钱财,于是就办理了手机飞信业务,并决心以离婚女性作为骗取对象。很快就通过手机飞信认识了一离婚女潘文文(化名),其正与对象闹分手,但因考虑到欠对方债务而一直未断绝关系。为此潘文文向被告人陈兴林倾诉对象对其不好的内心苦衷,被告人陈兴林趁机进行安慰,并告诉自己是从事服装生意的有钱人,承诺帮其偿还所欠对象的钱,以此来取被害人潘文文的信任。

2012年7月30日15时许,二人在让胡路一个宾馆见面,并进行了问候和聊天,有些相见恨晚的感觉。进一步取得被害人潘文文信任后,被告人陈兴林以能够帮助其偿还其对象陈亮(化名)的欠款,但需要先解冻其被锁的银行卡,而解冻银行卡需要支付10000元好处费疏通关系为由,在让胡路区一邮政储蓄银行门口atm机处,骗得被害人潘文文人民币10000元后,然后想办法支开被害人潜逃。

找不到被告人陈兴林后,潘文文才深知自己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赃款已挥霍。后在诉讼过程中由其亲属将所骗的钱财返还给被害人潘文文。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兴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诈骗财物数额不大,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陈兴林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全部退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应酌情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陈兴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他人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对被告人作出上述缓刑的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