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琐事和李某争执,一拳将李某两颗牙齿打掉致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12年7月29日,在射阳县某镇某村村部前,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因停电维修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照李某面部打了一拳,致李某2颗牙齿松动,因无法保留而拔除。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