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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丧失理智 丈夫挥刀砍伤妻子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贵阳刑事律师  
日前,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刑事伤害案件,被告人张国兵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张国兵愧疚地对旁听席上的案件受害人、自己的妻子马兰花说:“老婆,我会用余生好好补偿你”。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国兵在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亿力机械厂职工食堂厨房内,因家庭琐事,用菜刀将其妻马兰花头部等部位砍伤,经大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兰花头部发际内瘢痕共长17.8cm,损伤程度属轻伤。马兰花面部瘢痕共长7.7cm,损伤程度属轻伤。马兰花左上臂疤痕共长9.7cm,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2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国兵经大丰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兵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张国兵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被害人已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