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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受害人均领刑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贵阳刑事律师  
1月18日,平乐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原来二被告人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人,被告人薛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廖军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薛敏华以被告人廖军峰欠其50元为由,在平乐县源头镇政府十字路口附近找到廖军峰还钱,后二人发生争吵,薛敏华捡起地上的砖头砸中廖军峰后跑开。廖军峰遂从身上拿出一根黑色羊角(尖状)去追薛敏华,当薛敏华跑到源头镇农业银行对面的宵夜摊门口时,持一把锅铲与廖军峰对打。在对打过程中,廖军峰用羊角将薛敏华的大腿、双手、胸部等部位捅伤后离开,薛敏华便从宵夜摊拿一锅头追上廖军峰并将其头部砸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薛敏华、廖军峰二人的损伤均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敏华、廖军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薛敏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已达成赔偿协议,相互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